罪刑法定是什么时候产生的-丁祎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刑事辩护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萌芽可追溯至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而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主要形成于17、18世纪的启蒙运动,并在18世纪由贝卡里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进行系统阐述。具体分析如下:

一. 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

  • 最早可追溯到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其中第39条确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基本思想,蕴涵了罪刑法定、保障自由人权利的思想,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萌芽。

二. 罪刑法定的初步形成与确立

  1. 随着城市的兴起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一些城市国家开始制定较为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范犯罪和刑罚,罪刑法定的思想得到进一步阐述,成为对抗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断、滥施刑法的有力武器。
  2. 18世纪,贝卡里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对罪刑法定思想进行了系统阐述,主张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为罪刑法定原则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标志着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形成。

三. 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实践

  • 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此后,大陆法系国家纷纷效仿,在刑法典中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进一步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地位。

综上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其思想萌芽于1215年的《大宪章》,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则主要形成于17、18世纪的启蒙运动,并在18世纪由贝卡里亚进行系统阐述,最终通过立法实践得以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