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退税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中,不可以是配偶的父母。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法律依据与赡养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个税专项扣除中的赡养老人支出是指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以上父母及特定条件下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费用,该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表明赡养义务主要指的是子女对父母的义务,并不包括儿媳对公婆或女婿对岳父母的义务。
- 例如,如果你作为纳税人,你的赡养义务主要指向你的父母,而不是你的配偶的父母。
二. 扣除范围与条件
- 符合条件的被赡养人必须年满60岁,具体包括纳税人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的父母并不在此列。
三. 特殊情况说明
- 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如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他们可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但这并不构成法定的赡养义务,因此在个税专项扣除中也不被视为符合条件的赡养对象。
综上所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赡养老人政策,旨在减轻纳税人对其有法定赡养义务的老人的经济负担,而配偶的父母并不属于这一范畴。因此,在退税时,你不能将配偶的父母作为赡养老人的扣除对象。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