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已给受案回执但不给立案通知书,控告人可以向相关机关申请复议。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已给受案回执的意义
- 受案回执表明相关机关已经接收到报案材料,并进行了初步的形式审查,认为案件可能属于其管辖范围,因此决定受理。
二. 不给立案通知书的处理
- 依据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在审查报案材料后,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立案;如果不予立案,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因此,如果控告人未收到立案通知书,且认为案件应当立案,有权向相关机关申请复议。
- 申请复议的程序:控告人可以向原受理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说明认为应当立案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原受理机关应当重新审查案件,如果仍然认为不应立案,应当出具正式的书面不予立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三. 实际操作建议
- 与受理机关沟通:首先,建议控告人与原受理机关进行沟通,了解未给立案通知书的具体原因,是否因为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暂时未出具。
- 准备复议材料:如果沟通无果,控告人应当准备复议材料,包括报案材料、受案回执、复议申请书等,以及能够证明案件应当立案的相关证据。
- 提交复议申请:将复议材料提交至原受理机关,并要求其出具书面回复。如果原受理机关仍然不予立案,可以按照上述程序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核或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综上所述,如果控告人在立案后只收到受案回执而未收到立案通知书,且认为案件应当立案,可以向相关机关申请复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