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关系构成侵占罪案例-何平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刑事辩护

合伙关系中,合伙人若利用职务便利或违反合伙协议,将合伙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可能构成侵占罪。以下是一个相关案例:

一. 案例概述

  • 案例名称:(2019)吉01刑终216号案件
  • 案情简介:自诉人刘某1、刘某等指控称被告人云某和作为自诉人共同成立的合伙企业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在全面负责企业经营管理期间,伪造账目、虚列支出,套取资金,侵吞合伙人财产,并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出售会员储值卡吸收客户预存款,全部据为己有。自诉人认为被告人云某和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二. 法院审查与裁定

  1. 一审法院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被告人云某和作为该普通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系涉嫌职务侵占罪,并非构成侵占罪。因此,自诉人指控被告人云某和犯侵占罪,缺乏罪证,法院不予受理。

  2. 公安机关审查:公安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普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存在独立的单位财产,只有合伙人个人财产。故云某和侵占的不是单位财产,而是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涉嫌犯侵占罪,并非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公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并口头告知上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3. 二审法院裁定: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所称合伙企业不存在独立的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没有向法院提交云某和构成侵占罪的罪证,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均属职务侵占罪证据,系公诉案件调整范围,并不是云某和构成侵占罪的证据。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即自诉人指控被告人云某和犯侵占罪,缺乏罪证,依法应不予受理。

三. 案例分析与总结

  • 此案例展示了合伙关系中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以及法院在受理此类自诉案件时的审查标准。
  • 关键点在于:合伙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的是否为合伙财产;以及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或职务侵占罪。
  • 在此案例中,由于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人侵占的是其他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因此涉嫌犯侵占罪。但由于自诉人未能提供充分的罪证,法院最终未予受理。

我建议:在处理合伙关系中的侵占纠纷时,应仔细审查合伙人的行为性质、侵占对象以及证据情况,以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和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