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和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核心内容,主要围绕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上市公司以及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的内部监督机构调整进行规定。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的过渡期安排
自2026年1月1日起的调整要求: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若仍设有监事会或监事,需制定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计划。确保上市前,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
调整完成后的职责承接:企业上市前完成调整,审计委员会将承接监事会职权,并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重新出具书面意见。中介机构也需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履职情况进行核查。
二. 上市公司的过渡期安排
2026年1月1日前的调整要求:上市公司需在此日期前,按照新《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明确其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调整前后的规则适用:在调整前,监事会或监事需继续遵守原有规则;调整后,则按照新规则执行。对于在调整期间申请再融资或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的上市公司,也有具体的规则适用原则。
三. 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的过渡期安排
选择内部监督机构:若同时设置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监事,需在2026年1月1日前明确选择其中之一作为内部监督机构,并行使相应职权。
特定业务的监督机构设置:经营多种业务的证券公司,如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需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
上市公司或国有企业的特殊要求:若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属于上市公司或国有企业,还需同时遵守相应的内部监督机构设置要求。
我建议相关企业应密切关注新《公司法》及配套制度规则的变化,及时调整内部监督机构设置,以确保合规性。同时,中介机构也需加强核查工作,确保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