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证监会随后发布了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的过渡期安排及治理新规。以下是对这一过渡期安排及治理新规的详细解读:
一. 过渡期安排
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
- 时间节点:自2026年1月1日起。
- 调整要求: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若仍设有监事会或监事,需制定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计划,确保在上市前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的职权,并取消监事会或监事设置。
- 审计委员会职责:企业上市前完成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的,审计委员会需承接监事会职权,并按规定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重新出具书面意见。
- 中介机构职责:中介机构需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履职情况进行核查,并对调整完成情况、调整前后的内控规范性和公司治理结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上市公司
- 时间节点:应在2026年1月1日前完成调整。
- 调整要求:上市公司需按照新《公司法》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的职权,并取消监事会或监事设置。
- 过渡期间要求:在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前,监事会或监事需继续遵守证监会原有制度规则中关于监事会或监事的规定。
- 再融资或发行证券购买资产:上市公司在2026年1月1日前申请再融资或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的,需根据调整完成情况选择适用的规则。
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
- 时间节点:应在2026年1月1日前完成调整。
- 调整要求:同时设置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监事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需在公司章程中明确选择其中之一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选择审计委员会的,需行使原监事会的职权,并取消监事会或监事设置;选择监事会或监事的,则不设审计委员会。
- 特定业务要求:证券公司经营两种以上特定业务的(如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需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按规定行使职权。
- 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要求:属于上市公司或国有企业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需同时遵守上市公司或国有企业的内部监督机构设置要求。
二. 治理新规
强化审计委员会职能
- 新《公司法》及配套制度规则通过设立审计委员会来加强公司内部监督,这标志着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变革。审计委员会将承担原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对公司财务、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推动公司治理现代化
- 过渡期安排及治理新规的实施,旨在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现代化和规范化。通过明确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设置和职责,促进公司建立健全的内控机制,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和效果。
加强中介机构责任
- 过渡期安排中明确规定了中介机构的核查职责,要求中介机构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履职情况进行核查,并对调整完成情况、调整前后的内控规范性和公司治理结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这有助于加强中介机构的责任意识,提高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
我的观点:新《公司法》的施行及证监会发布的过渡期安排及治理新规,对于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应积极适应这一变革,按照新《公司法》及证监会的要求,及时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中介机构也应加强自律管理,提高执业质量,为企业的规范运作提供有力保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