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 法庭对律师对分案审理提出的异议即未查证又未作出合理解释合法吗-白国彤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刑事辩护

不合法。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以下详细分析:

一.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

二. 分析说明

  1. 法庭调查与辩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进行调查和辩论。这意味着,对于律师提出的关于分案审理的异议,法庭应当进行查证,并给予合理的解释或回应。
  2. 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如果在审判期间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院应当通知检察院。由此可以推断,对于律师的异议,如果涉及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重要事实,法庭应当进行查证,并作出合理解释,而不是既未查证又未作出合理解释。
  3. 法庭的义务:法庭有义务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对于律师提出的合理异议,法庭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给出明确的回应。既未查证又未作出合理解释,显然违反了法庭的公正审理义务。

综上所述,法庭对律师关于分案审理提出的异议既未查证又未作出合理解释是不合法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损害了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我建议您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或者检察机关反映此情况,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