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写“特别授权”是无效的,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具体的授权事项。
一. 授权委托书的要求
- 明确授权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这意味着,仅仅写明“特别授权”是不够的,必须具体列明特别授权的事项,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
- 法律后果:如果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具体列明授权事项,仅写“特别授权”,那么该授权可能是不明确的,甚至可能被视为无效。在诉讼过程中,这可能导致诉讼代理人无法进行有效的代理行为,进而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 实例说明
- 例如,如果一份授权委托书中仅写明“特别授权”,但未具体说明是代为承认、放弃还是变更诉讼请求,那么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能会认为该授权不明确,从而要求当事人进一步明确授权事项,或者认定该授权无效,导致诉讼代理人无法进行有效的代理。
我建议:在撰写授权委托书时,务必具体列明授权事项,避免仅使用“特别授权”这样的笼统表述。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