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百三十六条之一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罪名及定义
- 罪名: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 要点解读
- 特殊职责人员:指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 性关系:指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自愿。
- 刑罚: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数罪并罚:如果同时构成其他性侵犯罪,如强奸罪,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 实例说明
- 例如,某教师利用教学之便,对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学生实施性侵,即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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