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加班不给加班费 算作存休 员工不愿意-韦海团律师|法行宝
2025-07-05 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加班不给加班费,而算作存休,员工不愿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1.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加班应支付加班费,而不能简单地算作存休。

  2. 员工权利:员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将加班算作存休而不支付加班费的做法。如果用人单位坚持这样做,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建议: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按时支付加班费。对于员工来说,如果遭遇此类情况,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加班不给加班费而算作存休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员工有权拒绝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