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与编外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属于劳动关系吗-韦海团律师|法行宝
2025-07-05 劳动纠纷

事业单位与编外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在法律上一般视为劳动关系。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1. 聘用合同的性质:

    • 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聘用合同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征,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法律地位平等。
  2. 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的关系:

    • 劳动合同主要针对企业和公司,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后必须签订的。
    • 事业单位通常与劳动者签订的是聘用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但聘用合同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特定类型的劳动合同,仅属于劳动合同范畴。
  3. 编外人员的法律地位:

    • 编外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后,虽然不属于事业单位的正式编制内人员,但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仍然属于劳动关系。
    • 编外人员在劳动过程中享有与正式职工相似的劳动权利,并承担相应的劳动义务。
  4. 法律依据: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 这表明聘用合同在未经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而确认了编外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与编外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后,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动关系。这一结论既符合聘用合同的性质,也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