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件与原件一致应由提供复印件的人或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人签名。
一. 分析说明
- 法律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合同书形式的合同在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成立。虽然这一条款直接针对的是合同的成立,但同样可以类比到文件的复印和原件一致性确认上。在复印文件并声明“此件与原件一致”时,需要有明确的主体来对该声明负责,即需要有人签名以确认这一声明的真实性。
- 签名的主体:通常情况下,提供复印件的人或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人,应当是最了解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的人。因此,他们应当是该声明的签名主体。这样,一旦复印件与原件在内容上出现不一致,就可以通过签名来追溯责任。
二. 总结
综上所述,当需要在复印件上写明“此件与原件一致”时,应由提供复印件的人或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人进行签名,以确保该声明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循这一规范,以确保法律文件的严谨性和有效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