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确实可以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具体分析如下:
一.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如果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对此应予支持。
二.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
-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 股东必须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某公司因债务纠纷被申请执行,但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此时,如果发现公司的某位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足额缴纳出资,那么申请执行人就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我建议,在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时,应确保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并按照法定程序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