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不能后补证据-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05 行政纠纷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补充证据的,但并非没有限制。

  1. 补充证据的主体与条件:

    •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若申请人发现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错误或不当,是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补充证据的。这些新证据可能包括最初未想到的相关文件、证人证言等。但补充证据需要符合真实性、关联性等要求,以确保其能够对复议案件的审理起到积极作用。
    • 被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而言,法律规定更为严格。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 补充证据的时间限制:

    • 对申请人而言,通常应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补充证据,具体时间可能会受到行政复议机构要求的时间限制。
    • 对被申请人而言,由于其不得自行收集证据,因此不存在直接的“补充证据”时间问题,但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全部证据材料。
  3. 补充证据的法律限制:

    • 补充证据不能是为了证明行政行为合法,而是用于支持自身主张或反驳被申请人观点。
    • 补充证据需要经过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和认定,确保其符合法定要求。
  4. 特殊情形下的证据补充:

    •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要求补充证据,并经过行政复议机关准许后,可以补充相应证据。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过程中可以补充证据,但这一行为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和程序要求。补充证据需要符合真实性、关联性等要求,并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若您面临行政复议案件,并希望补充证据以支持您的主张,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