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释义-孙晟律师|法行宝
2025-07-05 房产纠纷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释义如下:

该条规定主要明确了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主体及责任。

  1. 业主缴费义务:

    • 业主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责任人,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 若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如租户)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且物业公司同意此约定,那么使用人承担直接支付义务。但业主仍需承担连带责任,即若使用人未按时缴费,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补缴。
  2. 建设单位责任:

    • 对于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如开发商未售出的空置房,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即开发商)承担,直至房屋实际交付给买受人。

举例说明:

  • 假设张先生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出租给李女士,双方约定由李女士支付物业费。若李女士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不仅有权要求李女士支付,还有权要求张先生作为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张先生在支付物业费后,可以向李女士追偿。
  • 又如,某开发商开发了一片住宅小区,其中部分房屋尚未售出。对于这些未售出的房屋,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直至房屋被售出并交付给买受人。

法律依据:

  •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业主和建设单位在物业服务费用交纳方面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也强调了业主应按约定支付物业费,并规定了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相关法律建议:

  • 业主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标准、方式及时间等。
  • 若业主与物业使用人有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费,应确保该约定得到物业公司的认可,并明确业主的连带责任范围。
  • 建设单位在房屋未售出或未交付前,应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避免因拖欠费用而产生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