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 第24条的规定法官解释一下-张超律师|法行宝
2025-03-02 房产纠纷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主要规定了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具体解释如下:

一. 条文内容:

  •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 条文解释:

  1. 原则与方式:该条首先明确了国家提倡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即建设单位在开发完成后,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以确保物业管理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2. 特殊情况:若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不具备招投标条件,那么建设单位可以经过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采用协议方式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3. 违规责任:若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将面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三. 生活实例:

  • 假设某小区开发商在小区建成后,需要选择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来管理小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开发商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如果因为投标人数量不足或小区规模较小,无法进行有效的招投标,那么开发商需要向当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确保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过程公开、透明、合法,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