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关于调解的司法解释-靳海波律师|法行宝
2025-07-04 行政纠纷

关于民诉法中关于调解的司法解释,我可以为你提供以下详细的信息:

一、调解的原则与适用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等原则。调解适用于一审、二审和再审的民事案件,但部分案件如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以及严重违法以及犯罪行为导致需要给予严厉制裁的民事、经济案件等,不适用调解。

二、调解的启动与进行

  1. 调解的启动:调解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也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之前进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提出调解建议。

  2. 调解的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方案。

三、调解协议的达成与效力

  1. 调解协议的达成: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 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特殊情况下的调解

  1. 二审中的调解: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2. 再审中的调解:当事人在再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它遵循自愿、合法等原则,适用于一审、二审和再审的民事案件。在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促进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以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如果你在具体案件中遇到调解相关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