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程性信息行政机关如何举证-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04 行政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过程性信息行政机关如何举证”,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清晰、详细且有深度的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过程性信息”的定义。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语境中,过程性信息通常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形成的内部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这类信息因其具有内部性、未决性和非终局性,往往不被视为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当行政机关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而不予公开时,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具体来说,行政机关需要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1. 信息形成的时间与背景:行政机关应证明该信息是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形成的,这可以通过提供文件的生成时间、参与讨论的人员名单、讨论的主题和内容等证据来加以证明。

  2. 信息的性质与特点:行政机关需要说明该信息为何属于过程性信息,即它为何是内部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或请示报告等。这可以通过提供文件的类型、格式、内容摘要或全文等证据来展示信息的内部性和未决性。

  3. 信息不公开的理由:行政机关还需阐述为何认为公开该信息会对公共利益或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或者为何认为该信息的公开会干扰行政决策的正常进行。这可以通过提供相关政策法规、专家意见、以往案例或风险评估报告等证据来支持其观点。

  4. 已尽合理检索义务:如果行政机关主张该过程性信息不存在或无法找到,它还需要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检索义务。这可以通过提供检索记录、询问相关人员的笔录或声明等证据来表明其已经进行了充分的查找。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在举证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时,应围绕信息的形成时间、性质特点、不公开的理由以及已尽合理检索义务等方面进行全面、详细的举证。这样既能保障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也能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