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36%的利息要求返还确实受诉讼时效约束。
对于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这一权利的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关于此类请求的诉讼时效,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9月1日施行,借款人应当自该日起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借款人主张此类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因此,对于超过36%的利息要求返还的请求,同样受到三年诉讼时效的约束。
综上所述,借款人在要求返还超过36%的利息时,不仅需要注意实体权利的规定,还应当关注诉讼时效的限制,以确保自己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