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划分检察-储博刚律师|法行宝
2025-07-03 刑事辩护

在刑事案件中,关于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划分,特别是涉及检察机关的部分,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一、核心结论

在刑事案件中,若检察机关在行使侦查、检察等职权时,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导致损害,该检察机关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详细解释

  1. 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若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即为赔偿义务机关。
    • 同样,若检察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也是赔偿义务机关。
    • 此外,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若存在刑讯逼供、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以及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的损害都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同样,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或者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导致的损害,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3. 申请刑事赔偿的程序:

    • 赔偿请求人申请刑事赔偿,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 申请时应提交刑事赔偿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复印件、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综上所述,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形主要包括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以及存在刑讯逼供、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损害等。若您或您的亲友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遭受了上述损害,可以向相关检察机关申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