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建筑垃圾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以下是具体的法律依据及分析: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 分析
管理主体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这自然包括了建筑垃圾的管理。
职责范围广泛:该条款不仅明确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管理地位,还暗示了其职责范围的广泛性,涵盖了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等多个方面,建筑垃圾管理作为污染防治的一部分,也包含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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