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者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或者其他交易形式与请托人进行交易,从而变相收受请托人贿赂的行为。以下是对交易型受贿的详细解释及其具体表现:
交易型受贿的核心特征
- 利用职务便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权力或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 交易形式:双方通过买卖、租赁、借贷等交易形式进行。
- 价格异常: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无论是低价买入还是高价卖出,都体现了权钱交易的本质。
交易型受贿的具体表现
低价购买:
- 国家工作人员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请托人的商品或服务。
- 例如,某官员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开发商的房产。
高价出售:
- 国家工作人员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出售商品或服务。
- 例如,某官员将自己名下的二手车以远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请托人。
其他交易形式:
- 通过租赁、借贷、投资等交易形式,变相收受请托人贿赂。
- 例如,某官员以极低的租金将自有房屋租赁给请托人,或者要求请托人以高额利息向自己借款。
交易型受贿的认定要点
市场价格的认定:
- 根据交易市场、具体情形的不同综合确定市场价格。
- 对于新商品,可以参考经销商设定的市场销售价格及普遍存在的折扣价格。
- 对于二手商品,应以受贿人购买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受贿数额的确定:
- 对于动产,以交付时的价格认定为“交易时”的市场价格。
- 对于不动产,以交易合同成立时的价格认定为“交易时”的市场价格。
“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判断:
- 衡量交易是否违背一般社会常理。
- 衡量交易价格是否差价悬殊。
受贿人“明知”的判断:
- 受贿人需要明知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明显不符。
- 这避免了客观归罪的弊端,符合受贿罪的主观故意要求。
综上所述,交易型受贿是一种隐蔽的权钱交易方式,其表现形式多样,但核心特征在于利用职务便利、交易价格异常以及受贿人的明知。在认定交易型受贿时,需要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受贿数额、交易价格是否明显偏离以及受贿人的主观心态等因素。如果您对此类问题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