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谁举证和举证责任倒置区别-胡军律师|法行宝
2025-06-30 行政纠纷

“谁主张谁举证”和“举证责任倒置”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举证原则,它们在民事诉讼中有着明确的区分和适用场景。

  1.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 含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谁主张,谁举证”。
    • 适用情况:这是民事诉讼中的基本举证原则,适用于大多数案件。例如,在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成立并有效的一方,需要提供合同文本、履行情况等相关证据。
    • 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
  2.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 含义:法律直接规定主张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者不负担证明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若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证明义务,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 适用情况:这一原则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例外规定,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能力,保护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它通常适用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如专利侵权诉讼、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等。
    • 法律依据:举证责任的倒置必须有法律的规定,法官在诉讼中不可以任意倒置证明责任分配。我国法律已明确规定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事由。

总结:

  • 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
  • “举证责任倒置”则是特殊原则,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案件类型,旨在平衡举证能力并保护特定群体权益。

具体适用何种原则,需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详细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