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达到受贿起刑点的金额不能简单累计计算成受贿。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受贿罪的定罪标准有明确的数额要求。对于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虽然规定可以累计计算受贿数额,但这一累计计算并非无条件的简单相加。
首先,如果行为人多次收受不同行贿人的财物,且各单次行为所对应财物均已达到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那么这些数额当然可以累计计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然而,在行为人多次收受不同行贿人的财物,但各单次行为所对应数额均未达入罪标准的情况下,这些数额原则上不能相加。因为受贿罪的成立要求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的“他人”应当是指同一个人,不能在此行贿人与彼获利人之间跳跃性“拼接”。也就是说,每次受贿行为都应该是独立的,且每次受贿的财物和谋利事项之间应该具有对应性、指向性和关联性。
此外,即使行为人多次收受同一行贿人的财物,但各单次行为所涉财物数额均未达入罪标准,也不能简单地将这些数额累计计算。除非行受贿双方的行为呈现出明显的徐行犯特征,或者行贿人提出具体请托事项后发生的收受财物行为,无论数额大小均一律累计计算。但在具体请托事项提出之前所收受的财物,只有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才能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综上所述,没有达到受贿起刑点的金额不能简单累计计算成受贿。每次受贿行为都应该是独立的,且需要满足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多次受贿但单次数额均未达入罪标准,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