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已经纪律处分过的数额能否累计计算-安金龙律师|法行宝
2025-09-26 刑事辩护

受贿罪中已经纪律处分过的数额,一般不应再纳入受贿数额的累计计算。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司法解释

根据2016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明确规定:“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然而,这一规定并未直接涉及已经纪律处分过的数额是否应纳入累计计算的问题。但结合司法实践与律师见解,我们可以对此进行深入分析。

二、已经纪律处分过的数额不应纳入累计计算的理由

  1. 责任评价的终局性:

    • 当行为人的受贿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已经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时,这种处分在责任评价上具有终局性。即,对于该次受贿行为,已经通过党纪政务处分的方式进行了责任追究,因此不应再将其纳入后续的受贿数额累计计算中。
  2. 避免重复评价:

    • 司法解释已经针对曾因受贿而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又再次受贿的行为降低了入罪门槛。若在计算受贿数额时再次将已经纪律处分过的数额纳入累计,将导致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这不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

三、特殊情况下的考量

尽管一般情况下已经纪律处分过的数额不应纳入累计计算,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行为人受贿后虽然受到纪律处分,但处分并未完全消除其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者行为人后续又实施了更为严重的受贿行为时,可能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决定是否将已经纪律处分过的数额纳入累计计算。然而,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较为罕见,且需要严格的证据支持和法律论证。

四、实际案例与律师见解

从实际案例来看,已经纪律处分过的受贿数额通常不会被纳入后续的受贿数额累计计算中。例如,有律师见解指出,受过党纪政务处分的行为不应再纳入受贿数额计算,因为一方面在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行为施以惩戒已经在责任评价上具有了终局性;另一方面,司法解释已经针对曾因受贿而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又再次受贿的行为降低了入罪门槛,若在计算受贿数额时再次累计将有重复评价之虞。

总结与建议:

在受贿罪中,已经纪律处分过的数额一般不应再纳入受贿数额的累计计算。这是基于责任评价的终局性和避免重复评价的原则。然而,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此类法律问题,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便获得更具体、更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