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基本制度有哪些-储英芳律师|法行宝
2025-06-29 劳动纠纷

仲裁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1. 协议仲裁制度:

    • 定义: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约定,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础。
    • 特点:
      • 自愿性: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 排他性: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 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于主合同存在,不因主合同的无效或变更而失效。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 或裁或审制度:

    • 定义: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后,就不能再就同一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反之亦然。
    • 意义:确保仲裁与诉讼两种纠纷解决方式不相互冲突,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 特殊情况:若仲裁协议无效或失效,或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应诉并进行了实质性答辩且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则法院可继续审理。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 一裁终局制度:

    • 定义:仲裁裁决作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特点:
      • 终局性:裁决一旦作出,即为最终决定,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
      • 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补救措施:若当事人认为裁决确有错误,符合撤销情形时,可向法院申请审查核实并裁定撤销。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规定明确了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综上所述,仲裁的基本制度包括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以及一裁终局制度,这些制度共同构成了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重要法律途径的基础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