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行为犯,更具体地说,是举止行为犯。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一、定义与构成要件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是指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 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
- 客观方面要件:表现为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 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 主观方面要件: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行为犯与举止犯
- 行为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
- 举止犯:是行为犯的一种,不要求行为人将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全部实施完毕,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客观行为的,即成立犯罪既遂。
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作为举止行为犯的依据
- 立法本意:此罪之所以被界定为举止行为犯,是由其自身特点及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所决定的。一旦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非法捕猎、杀害,就已显露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无须以实际造成具体危害后果为既遂标志。
- 法条体现:刑法总则与分则的相关规定均体现了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将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既遂形态界定为举止行为犯,与从严惩治的立法精神相符。
- 司法实践:大量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犯罪分子在刚起运或在运输途中被抓获,若以到达目的地为既遂标准,将大量在途中查获的案件作为未遂犯处理,会使该罪的既遂范围过窄,不利于从严惩治。
综上所述,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举止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捕猎、杀害或运输等危害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