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导致较大事故发生的,将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具体解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此规定旨在强调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个人责任,通过经济惩罚来促使其更加重视和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高度重视,以及通过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来促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生产活动的安全性,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