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第十四条第六款是什么-朱佑敏律师|法行宝
2025-06-29 劳动纠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下面我对这一条款进行详细解释:

  1. 上下班途中:这一时间点很关键,它指的是职工从家中出发前往工作地点,或者从工作地点返回家中的过程。这包括了职工日常上下班的必经之路,以及合理时间内因合理事由而偏离的路线。

  2. 非本人主要责任:这是指交通事故或相关事故中,职工不是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如果职工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工伤。这里的“非本人主要责任”通常是通过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定的。

  3.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这一条款明确了工伤认定的具体情形,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了这些类型的事故伤害。这些事故都是外部因素导致的,而非职工自身疾病或其他原因。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特定类型事故伤害提供了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我会尽力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