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明知 司法解释-宿梦醒律师|法行宝
2025-06-28 侵权纠纷

结论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知”是指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于经营者明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最低一千元)。

详细解读:

  1. “明知”的认定:

    • “明知”包括经营者实际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实际知道是指经营者有确切的信息或证据表明其知道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应当知道则是指经营者按照正常的商业逻辑和注意义务,应当能够发现食品存在的问题。
    • 在认定“明知”时,会考虑经营者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例如,经营者从非正规渠道采购食品,且该渠道多次被检出安全问题,但仍继续销售,可被认定为“明知”。又如,经营者未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法定注意义务,导致销售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也可能被认定为“明知”。
  2. 法律后果:

    • 一旦经营者被认定为“明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因食品问题导致的直接损失外,还有权要求经营者支付额外的惩罚性赔偿。具体为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且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
    • 这种惩罚性赔偿机制旨在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从而有效遏制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3. 实际案例:

    • 假设消费者在某超市购买了一包过期食品,食用后导致身体不适。经调查,该超市在进货时未履行查验义务,导致过期食品流入市场。在这种情况下,超市可能被认定为“明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等直接损失外,还可要求超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的“明知”是指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于明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额外的惩罚性赔偿。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