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工质量抵押金是否与政策不符”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施工质量抵押金这一说法并不准确,专业术语应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接下来,我将根据现行的政策规定,即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来详细解答这一问题。
结论前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设立与留存是符合政策规定的,旨在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
详细解答:
保证金的定义与目的:
- 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能够得到及时的维修,保障工程质量和发包人的权益。
保证金的预留与返还:
-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进行详细约定。
- 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且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 缺陷责任期内,如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保证金的管理与争议处理:
- 保证金的管理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应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政策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是现行有效的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了保证金的管理办法和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设立与留存是符合政策规定的,旨在保障工程质量和发包人的权益。因此,施工质量抵押金(即保证金)并不与政策不符,而是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如有更多关于保证金的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