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案件未搜索同案同判指导案例,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属于程序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特别是当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时,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如果当事人提交了同类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而法院未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程序违法。
具体来说:
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同时,第十条也规定,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
实际案例: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再审案件为例((2021)辽民申5273号),再审申请人提出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24号指导案例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具有高度相似性,应同案同判。然而,原一、二审法院未予论述说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认为,原一、二审法院未按照上述指导意见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已经构成程序违法,并指令再审本案。
因此,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未进行类案检索,特别是未参照指导性案例,或者未对当事人提交的指导性案例进行回应和说理,那么这种行为可能违反程序规定,构成程序违法。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