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以下是具体的法律依据和分析: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二. 分析
综上所述,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这是其法定职责,也是确保会计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的重要保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