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集资款在破产程序中是否能优先清偿的问题,我给出如下解答:
职工集资款在破产程序中不能得到优先清偿。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新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特定顺序清偿,其中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分配的职工债权仅指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劳动报酬,并不包括职工集资款。
- 新破产法并未对职工集资款作出特别规定,且已经明确了职工集资款的性质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历史规定与当前法律的冲突:
- 虽然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十八条曾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旧破产法的顺序清偿,但该规定是基于当时特定的法律背景和社会环境制定的。
- 随着新破产法的颁布和实施,旧破产法已被废止,因此,该五十八条的规定在新法环境下不再适用。
法益保护角度:
- 从法益的保障顺位上看,新破产法规定的具有优先受偿权的职工债权均是为了保障职工的生存法益。
- 职工集资款往往是职工对于企业的投资,并非职工的生存法益,因此不应当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职工集资款在破产程序中不能得到优先清偿,而是按照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如果你对此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