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权的调解书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最高院-裴育律师|法行宝
2025-06-27 行政纠纷

关于“确权的调解书能否排除强制执行”这一问题,最高院的观点和相关法律依据可以为我们提供明确的指导。

首先,结论是:确权的调解书本身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因此不能直接排除强制执行。

接下来,我从几个方面详细解释这一结论:

  1. 调解书的性质与效力:

    • 民事调解书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后,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一旦生效,当事人有义务履行其中所确定的各项义务。
    • 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可以直接排除其他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2. 物权变动与调解书的关系:

    • 根据《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物权变动需要遵循法定的公示原则,如不动产需要办理登记,动产需要交付等。
    • 调解书虽然确认了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但如果没有直接涉及物权变动的内容,或者没有完成物权变动的公示程序,那么它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3. 最高院的观点:

    • 最高院在多个判决中明确指出,调解书只是确认了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这个事实,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后果。
    • 如果调解书中没有关于物权变动的内容,或者物权变动未按照法定程序完成,那么调解书不能作为排除强制执行的依据。
  4. 实际案例的说明:

    • 以“姚一与鸿运公司借款纠纷”案为例,虽然双方达成了以物抵债的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了调解书,但由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因此调解书并未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当另一债权人郭二申请强制执行时,姚一提出的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

综上所述,确权的调解书本身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因此不能直接排除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希望通过调解书来实现物权变动并排除强制执行,那么必须确保调解书中包含明确的物权变动内容,并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物权变动的公示。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