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累犯是否因患有糖尿病而能监外执行的问题,这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罪犯的实际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根据相关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若患有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且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糖尿病确实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的一种,但并非所有患有糖尿病的罪犯都能被暂予监外执行。
具体来说,对于患有糖尿病的罪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能获得监外执行的机会。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罪犯的糖尿病病情必须严重到一定程度,通常要求合并有心、脑、肾、眼等严重并发症或伴发症,或者合并难以控制的严重继发感染、严重酮症酸中毒或高渗性昏迷,且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这是为了确保罪犯的病情确实严重,需要保外就医。
罪犯必须不属于“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情形。这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罪犯的合法权益。
对于累犯以及某些特定犯罪的罪犯(如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即使满足上述条件,也需要执行一定的刑期后才能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这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因此,累犯患有糖尿病并不能直接决定其能否被监外执行。而是需要根据罪犯的具体病情、社会危险性、配合治疗情况以及所犯罪行的性质、刑期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如果罪犯满足所有相关条件,那么就有可能获得监外执行的机会。但具体决定还需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