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46条-石岳律师|法行宝
2025-01-15 劳动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具体如下:

  1.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例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同样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3. 用人单位因特定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这包括劳动者患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等情形。
  4.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因企业破产、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需要裁减人员,并且裁减人员数量达到一定标准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5.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特定情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提出续订或者提出的续订条件低于原合同,导致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6. 其他法定终止情形: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这包括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总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详细列举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七种情形,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