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此外,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还负责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以及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这条规定强调了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在动物疫病防控中的核心职责,包括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预防措施和控制措施,以及根据疫情变化不断更新和完善相关技术规范,以保障养殖业的安全和公众健康。如果您对这条法律条款有更深入的问题或者想要了解相关案例,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