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关于劳务派遣开票税率及差额征税部分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第一条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公司,在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以及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费用时,这部分费用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但是,公司可以针对这部分费用开具普通发票。
其次,对于差额征税的开票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相关规定,当纳税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除非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纳税人在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当通过开票系统中的差额征税开票功能来进行。具体操作是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以及扣除额,然后系统会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同时在备注栏中会自动打印出“差额征税”的字样。重要的是,这样的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综上所述,对于劳务派遣公司来说,在选择差额征税的情况下,扣除部分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同时,在开票时,需要按照规定的差额征税开票功能来操作,并确保发票的开具不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