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机关的权力 ️多大-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6-24 行政纠纷

国家审计机关的权力是广泛而明确的,旨在确保其能够全面、准确地履行审计职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和公共利益。以下是对国家审计机关主要权力的详细阐述:

  1. 要求提供与报送资料权:

    •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或报送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的各类资料和信息,包括预算、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等。
    • 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完整地提供这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或谎报。
  2. 检查权:

    • 审计机关有权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资料进行全面检查。
    • 同时,还可以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及经济性,以及其对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
  3. 调查取证权:

    •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有权就审计事项的相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获取相关证明材料。
    •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机关还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以及在被审计单位有证据证明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情况下,查询其在金融机构的个人存款。
  4. 制止与采取临时措施权:

    • 对于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 若制止无效,审计机关可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规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拨付的则责令其暂停使用。
    • 审计机关还可以采取其他必要的临时措施,如封存相关资料和资产等。
  5. 处理处罚与建议权:

    •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享有处理、处罚的权力,包括责令限期缴纳应缴款项、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罚款等多种处罚手段。
    • 同时,审计机关还可以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处罚建议,以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建议。
  6. 移送处理权:

    • 对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且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范围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将其移送至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7. 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

    • 审计机关在完成审计工作后,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提高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 在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时,审计机关也会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综上所述,国家审计机关的权力是全面而具体的,涵盖了审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这些权力的行使,有助于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