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有哪几项-靳海波律师|法行宝
2025-06-23 行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具体规定了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若存在的不当行为及其将受到的政务处分。该条款包含以下几项内容:

  1. 滥用职权:公职人员不得滥用手中的权力,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行使职权。若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将视情节轻重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乃至开除的政务处分。

  2.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公职人员需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不得懈怠、推诿或敷衍塞责。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导致工作贻误的行为,也将受到相应的政务处分。

  3. 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公职人员在工作中应实事求是,避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若存在此类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

  4. 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公职人员应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或误导、欺骗他人。对于此类行为,政务处分法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5. 泄露秘密信息:公职人员在工作中会接触到各种秘密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而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于这些秘密信息,公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否则,将依法受到政务处分的制裁。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主要内容。公职人员应当时刻铭记这些规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以实际行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