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在履行公职过程中,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
- 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
-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不担当不作为、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 在职责范围内对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或者违法违纪行为不报告、不处理的,或者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纵容、袒护、掩盖的;
- 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该条款详细列举了公务员等公职人员在履行公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政务处分措施。若您对此类问题存在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