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业绩能不能作为资格条件-侯佳律师|法行宝
2025-06-23 公司事务

在政府采购中,业绩可以作为资格条件,但受到一定的限制和规定。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可行性

供应商的业绩情况可以反映其过往的执行能力、服务质量和市场认可度,因此,在政府采购中,将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是有其合理性的。这有助于采购人筛选出具有相关经验和良好表现的供应商,提高采购项目的成功率和质量。

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限制

  1. 不得特定化:

    • 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这是为了避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确保公平竞争。
  2. 合同数量限制:

    • 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这是为了防止过度依赖历史业绩而忽略供应商的其他能力和潜力。
  3. 不得同时作为评审因素:

    • 业绩情况在作为资格条件时,不能同时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这是为了保持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法律依据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第二款对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时的合同数量限制和同类业务具体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并指出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综上所述,在政府采购中,业绩可以作为资格条件,但必须遵守相关限制和规定,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