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询问的最高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该案例实际上涉及的是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以下是该案例的核心裁判要点:
过错责任原则: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体质状况不影响责任承担: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也就是说,即使受害人的个人体质对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影响,也不能因此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全面赔偿原则: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此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所有合理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虽然鉴定意见中提到了“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其个人体质的因素占25%”,但这并不能成为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依据。侵权人仍然应当对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裁判要点体现了法律对受害人权益的全面保护,以及对过错责任原则的严格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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