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开庭都要求证人必须到场。证人出庭是重要的诉讼制度,原则上了解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在实际操作中,若证人有正当理由,如健康问题、路途远交通不便、遭遇不可抗力等,经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证人出庭的重要性:证人到场能让法庭更好地查明案件实情,保障诉讼公正开展。证人到场能直接面对法庭和双方当事人,便于法庭对其进行询问和质证,能提升证言的可信度。
证人不出庭的例外情况:
在上述情况下,证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许可后,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证人未到场作证的法律效力:证人未到场作证,其证言仍可能具有法律效力,但证明力通常会受影响。法院会结合其他证据对未出庭证人的证言进行审查,查证属实的,可予以采纳。然而,如果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其书面证言经对方当事人质证后,法院会对该证言的证明力从严审查,若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其证言被采纳的可能性较低。
申请证人出庭的程序:一方若想证人出庭支持自己主张,最好提前向法院申请。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决定是否准许。未经申请证人自行到庭,法院也有权决定是否让其作证。证人是否到场由法院依具体情形综合判定。
综上所述,证人是否每次开庭都要去,取决于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决定。如果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可以向法院申请以其他方式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