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的优待证在以下特定情况下会被收回:
出租、出借、出售及转让优待证:优待证是退伍军人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的凭证,具有专属性和不可转让性。如果退伍军人将优待证出租、出借、出售或转让给他人,将严重违反优待证的使用规定,因此会被收回。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优待证:如果退伍军人在申请优待证时提供了虚假证明材料,如伪造服役记录、虚构退役身份等,一旦被发现并证实,其优待证将被收回,并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境内户籍取消:退伍军人的户籍如果因各种原因被取消,如迁出境外、死亡注销等,其优待证也将被收回。因为优待证的发放是基于退伍军人在国内的户籍和身份信息,户籍取消后,其优待资格也随之丧失。
出现其他特定情形:除了上述三种情况外,如果退伍军人出现其他违反优待证使用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如严重违法违纪、被剥夺政治权利等,也可能导致优待证被收回。
需要注意的是,优待证的收回需要经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并由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具体执行。在收回优待证时,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还会及时通知合作银行暂停应收回优待证的非柜面业务办理功能,确保优待证的金融功能得到妥善处理。收回的优待证将统一由省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销毁。
因此,退伍军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优待证,遵守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以免因不当行为导致优待证被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