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具体的法律条文是如何规定-李世杰律师|法行宝
2025-06-20 侵权纠纷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2. 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3. 在禁捕区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的;
  4. 在禁捕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捕捞的;
  5.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中,禁渔区、禁渔期以及禁用的工具、方法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名录,如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就详细列举了禁用的渔具类型。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认定和处理,还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是否积极退赃、修复生态等因素。因此,在具体案件中,还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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