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原文是:“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条规定主要明确了业主在解聘物业服务人时的相关权利和程序。具体来说:
业主的共同决定:业主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这意味着解聘决定应当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如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等。
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一旦业主作出解聘决定,就可以解除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这是业主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提前通知义务:决定解聘后,业主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这一规定旨在保障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有足够的时间进行交接和准备工作。当然,如果合同中对通知期限有另外约定,那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执行。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为业主解聘物业服务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指导。如果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相关问题或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