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发放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三条来执行的。根据这一条例的明确规定,当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上职业病,并因此需要暂停工作来接受工伤医疗时,他们所处的这段时间被称为停工留薪期。在这个期间内,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应当保持不变,并由他们所在的单位按月进行支付。
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是一个全面的概念,它涵盖了职工在受伤或患病前正常工作状态下所享有的全部工资收入,这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原工资”通常不包括加班工资。
另外,停工留薪期的时长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伤情严重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并且经过了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那么这个期限是可以适当延长的,但延长的期限同样不得超过12个月。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这一规定来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那么工伤职工是有权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综上所述,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三条来发放的,确保工伤职工在经济上得到应有的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