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月的发票是不能直接作废的,无论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因为发票的数据在跨月后已经上传至国税服务器,并完成了抄报税流程,所以无法直接进行作废操作。针对这种情况,应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来进行冲减处理。
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跨月后发现发票有误或需要退回,开票方应在税控系统上直接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然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在开具红字发票时,要确保联次齐全或已取得对方的有效证明,以确保冲减的合规性。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的发票同样不能作废。如果需要冲销,需由购买方或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税务机关将接收并校验该《信息表》,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销售方凭此《信息表》在税控机上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以销项负数的方式进行冲销。
此外,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妥善保存5年,保存期满后需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也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或丢失。
总的来说,跨月的发票不能作废,而应根据发票类型通过开具红字发票的方式进行冲减处理。这一规定旨在确保企业财务和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同时维护税收秩序和发票管理的规范性。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税务局或专业税务顾问以确保准确无误。